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本会工作,利用社会资金服务于中国和欧盟之间的友好合作,并考虑到赞助人的利益,根据中欧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条件,赞助本会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本会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权利同于普通会员。
第三条 赞助会员资格须经秘书处建议,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赞助会员可以立项赞助,也可以统一赞助。赞助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具体事宜由秘书处视情况决定。赞助人和本会双方应签订赞助协议。
第五条 每笔赞助最低为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由秘书处统一接受,并向赞助人颁发赞助会员证书及感谢状。赞助会员分甲、乙、丙三个等级。5万元以上为丙级赞助会员,10万元以上为乙级赞助会员,50万元以上为甲级赞助会员。
第六条 赞助款项由预算和审计委员会监督其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赞助人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享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