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用工制度僵死,雇人容易解雇难,雇主无权随意解雇员工。在法国,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一是“重大过失原因”,即雇主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二是“经济原因”,即雇主须说明取消岗位的经济原因,且不能用新人来取代被解雇者,如企业随着经济状况好转欲恢复此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原来的雇员。僵死的用工制度和“铁饭碗”的存在是外国企业在法投资最大障碍之一。
3、物价高,生活费用贵
巴黎的物价和各种生活费用较高,在西欧名列前茅。虽然法国的食品价格不算太贵,但房租、汽油、交通、通讯费用较高,外企派驻的常驻人员开支较大,如果没有较大的营业额就难以支撑下去。
4、外企常驻人员办签证和居留证难
法国的移民政策很严,除欧盟成员国和美、日、加等少数发达国家外,法国对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限制很多。另外,“外国商人证”是法国对外企人员管理的特有措施。
三、法国政府对外资的管理 目前,调整法国吸引外资的法律文件是1966年12月28日第66-1008号法、1996年2月14日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2000-1223号。从这些法规的变化看,法国对外资越来越开放。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fond de commerce)、分公司或个人企业(entreprise à caractère personnel);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
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不视为直接投资。
(二)原则实现投资自由化
目前,外国在法国进行直接投资基本上是自由的,只需在项目实施时进行行政申报(déclaration administrative)。对以下项目,行政申报的手续也给予免除。
1、用于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建立新企业的投资,总金额低于152.45万欧元(原文1000万法郎,经折合);
2、用于扩大公司、分公司或新企业业务经营的投资;
3、用于增加对由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资本的投资,而且外国投资商已占有这家法国公司超过66.66%的资本或表决权;
4、用于认购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增资的投资,但该认购不会增加其占有的公司资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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