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方面的投资申报,经财部收到后一个月内如未答复拒绝,将视为获得通过;除非在此期间,经财部部长要求延长考虑时间。
此外,参照1966年12月28日第66-1008法令第5-1条款,即主管行政部门对于可能会损害国家基本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具有其它手段处置的规定,新政令也赋予经财部这方面更多的处置权力,尤其是外商投资事先未办理申请许可,或申请许可被拒绝,经财部有权禁止这样的项目,也可以让外商修改投资项目,或者让外商将有关项目恢复到以前的状况,所需费用由外商自理。按新规定,如果经财部决定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应首先给外国投资商15天时间准备,之后才能发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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