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国的政府机构对市场更多地是起到一个宏观调控指导的作用。但由于二战后国有化运动,法国的国有企业势力强大,在较多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1986年以前,法国实行价格管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是固定的,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取消这种价格的“冻结”。1986年《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的颁布打破了这一原则,重申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该法令于2000年载入法国《商法典》。
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管理,防止垄断的产生,法国两个相关的职能部门——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展开了密切合作,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提高了反垄断工作的管理效率。
一、竞争委员会与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1. 竞争委员会
竞争委员会于《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颁布的1986年成立。它不仅继承了其历次前身变迁沿袭下来的职能,最重要的是,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权从经济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转移到了竞争委员会,竞争委员会从单纯的咨询建议机构演变成了掌握实际权力的机构。同时,竞争委员会还保留了其咨询职能,政府、议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经济部长都可就有关垄断方面的事宜向其提出咨询,在部分情况下,这种咨询还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竞争委员会内部主要设有预审部门(1名总报告员、3名总报告员助理,41名报告员、法律部和经济部)和其他支持部门,主要为委员们审理案件提供材料准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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