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时限
按照标准时限的约定,一个普通案件应在8个月内完成调查,按照《商法典》450-4 条规定进行的“复杂”案件调查不应超过11个月。
时限自竞争委员会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提出调查要求之日起计算,至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转达调查报告之日止。经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协商同意,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或者遇到特别困难时延长不超过3个月。
(2)预审时限
按照标准时限的约定,背景材料的处理(不计调查)将是普通案件最多12个月,复杂案件最多18个月。对于需要采取保守措施的,绝不允许超过12个月。
处理时间的计算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至竞争委员会做出正式决定之日止。经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协商同意,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或者遇到特别困难时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
3. 培训
两个机构分别有自己的年度培训计划。
竞争委员会向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通报它的内部培训计划和调查员们可能感兴趣的工作组。调查员在协议规定的框架下有权参加培训和工作组。
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向竞争委员会通报委员会可能感兴趣的计划议题。委员会的报告员在一份协议规定的框架下有权参加培训。
4. 宽大处理程序
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均可根据被调查方的要求和其作出的整改承诺启用宽大处理程序而停止调查。该程序的效率在其初期取决于主管机构的互相通气机制,所以双方特别强调要在宽大处理请求人与他们刚建立起联系时就要互相通气。他们约定从第一次就主要情况进行听证时就邀请对方的一名代表参与。同时,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长和竞争委员会总报告员在采用宽大处理程序时互相告知案件的处理情况。
5. 在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网中的关系
欧盟有关竞争规则实施的条款规定,成员国竞争事务主管部门即为欧洲竞争事务管理机构网成员,对法国来说就是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为协调他们的行动,并使他们在欧盟竞争管理工作中的分量更重,双方约定:
协调代表团的组成,以尽可能经常地一起参加会议和工作。在只能有一个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向未参会的另一方通报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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