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监督
竞争委员会作出处罚的决定后,(经济财政就业部)公共会计总局主管罚款的征收,他们将该职能赋予了国库总署负责特别债务的部门。对处罚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原由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承担,自2006年1月1日起转由竞争委员会承担,竞争委员会成为集判决与监督权力于一身的机构。
7. 机制运行效率
2006年竞争委员会收到新的诉讼申请103件,结案数为121件(有积案)。自2002年以来新案件数基本保持稳定,签署《合作纲领》之后结案速度有所提高。从罚款征收角度看,2006年应征收额为2.42亿欧元,实际征收额为2.12亿欧元,征收率达87.6%。
(包展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