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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基本法
日期:2008-02-19 20:27

        8、在联邦和根据公法设立的联邦直属法人中服务的人员的法律关系。

        9、产权保护,著作权和出版权。

        10、联邦与各州在下述领域里的合作:

        a、刑事警察;

        b、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联邦或某一州的存在和安全(宪法保护);

        c、防止在联邦领土上通过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的准备活动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利益。以及建立联邦刑警局和打击国际犯罪。

        11、用于联邦目的的统计。

        第80条之一

        1、当本基本法或包括保护居民和平在内的关于国防的某一联邦法律作出规定,法律条款只有符合本条规定时才能适用,除存在防御状态外,只有在联邦议院决定存在紧张局势后或联邦议院特别批准适用时,才能适用。就第12条第5款第1句和第6款第2句提及的情况而言,这种紧张局势的决定和这种特别批准都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同意。

        2、因根据本条第1款制定的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在联邦议院要求取消时,必须立即执行。 

        3、在本条第1款部分不适用时,这些法律规定也可以经联邦政府的同意,在同盟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依靠并且根据一个国际性机关作出决定而允许适用。当联邦议院以多数通过要求取消时,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取消。

        第81条

        1、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联邦议院未被解散,经联邦政府请求、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总统可以就某项被联邦政府认为是非常紧急而被联邦议院否定的法案宣布立法紧急状态。若某一法案虽经联邦总统将它同第68条中的动议相联系而仍遭否决时,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4、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法律不得对本基本法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正、废止和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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