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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基本法
日期:2008-02-19 20:27

        1、联邦按照联邦立法的详细规定,承担占领费用和战争引起的其它内部和外部的负担的支出。只要这些战争引起的负担支出在1969年10月1日之前已由联邦法律作出规定,在此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应当遵照这种联邦法律共同支付这种赔偿。未经联邦立法规定,将来也不作规定的费用和负担,如果在1965年10月1日之前是由州、地区(地区联盟)或其它完成本应由州和地区来完成的任务的团体承担的,那么联邦就没有偿付这种性质的支出的义务,即使在此之后也是如此。联邦还对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在内的负担支付补贴。按照本款规定,有关战争损失赔偿要求的法律规定不因联邦和各州之间分担战争引起的费用和负担而受影响。

        第120条之一

        1、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后,为了实现负担平衡而制定的法律可以决定,在实施支付平衡的地区,负担平衡可以部分由联邦,部分由联邦授权而由各州来执行。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主管机关将第85条赋予的权限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联邦平衡局。联邦平衡局在行使该权限时不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其命令必须提交给各州最高机关(州平衡局),紧急情况除外。

        2、第87条第3款第2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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