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与工资合同上所规定的是有区别的。在德国,工资合同规定大部分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能超过40个小时。在许多工资合同中还有许多待定条款,劳资双方就可以根据内部工资协议自由协商每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保护法除了规定有关地区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最高界限外,还保证雇员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禁止周日工作)并且对上夜班的男女职工提供同样的保护。其他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在职孕妇、产妇保护法、停止营业法以及欧盟法律中对司机的特殊规定。 技术性的劳动保护
技术性的劳动保护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德国工商法、特殊法律(例如仪器安全法、化学药品法、基因技术法、原子能法)以及职业事故社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事故预防规则中所规定的条款。是否遵守劳保规定,由官方及非官方的机构、工商业监管局以及职业事故社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社会福利法的规定
分摊的纳费负担
与其它国家一样,在德国为了雇佣员工除了要支付劳务费用外还要为其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共福利费。其中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事故保险、法定的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事故保险的费用(应缴纳的保险金)完全由雇主承担,而其余各项保险金用则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
工资辅助津贴
除此之外还要提到一系列工资率协议规定的以及企业自行协议规定的工资辅助津贴,最主要的首先是在许多经济部门都引入的额外的圣诞节奖金和休假津贴。在企业协议的基础上,不过更多的是在雇主单方承诺的基础上,许多企业还支付补充性的企业内部的老年津贴。
保险缴费界限
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按其在工资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缴纳的,更确切地说是按扣除税收之前的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来计算。这个百分比只占扣除税收之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数额,也就是保险缴费界限。收入超越这一界限,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绝对数额将不会继续上升。
医疗保险
自2001年1月1日起老联邦州和新联邦州雇员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纳费和保险义务界限为每月3375欧元。2003年法定的医疗保险平均纳费额占纳费义务者毛工资的13,5%,不过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护理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针对所有雇员的强制性保险。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法定养老的纳费率自1999年起为每年工资总额的19,5%。自2003年起新联邦州的保险缴费界限为每年51000欧元,在其它的地区为612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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