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 年代,德国许多大型企业出现严重危机,甚至倒闭,而同时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股东结构全球化趋势加强,投资者要求建立新的、可靠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8年5月出台了《加强企业监督和透明度法》(以下简称“企业监督法”),对德企业负责人风险管理和年度决算报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以改善和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体系。该法对德国的企业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对我国企业来德投资并对我加强国内企业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现将该法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 德国《企业监督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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