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对于企业开拓德国市场、进而促进中德两国双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考虑,为向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便于我国企业在德国开设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德国政府“商法典-HGB”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要求以及具体作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代表机构主要形式
从广义上讲,外国企业在德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子公司(Tochtergesellschaft)。子公司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成立的对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的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有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和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两种类型。人合公司主要是无限贸易公司(OHG)和两合公司(KG),资合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外国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各方面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公司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通常被外国企业首先选择的公司法律形式。成立子公司必须依照德国现行相关法律。成立人合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商法典”(HG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除此之外,以上四种类型子公司还需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经济秩序局或营业登记管理局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地方法院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号码。德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原则上没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成立子公司所需资金可以无限制汇入德国。
鉴于子公司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所以对外国企业在德成立子公司有关问题本文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2. 独立分支机构(Zweigniederlassung)。独立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建立的与主体公司即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处于子公司和主体公司本部某个部门之间的一种机构形式。
在德国建立独立分支机构申办人:主体公司如为人合公司(OHG,KG)- 个人承担义务的公司合伙人或全权代理人;主体公司如为资合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GmbH)-公司经理,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股份公司(AG)- 具有代表资格的董事会成员。
注:在德文表述中,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分部”一词是有区别的。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