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政府对德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向境外投资,一般并无审批和登记等要求(敏感行业如军事工业等例外,见以下第4点d条)。投资者如向银行贷款,则有承贷行对项目进行评审。所有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数据(时间、数额及用途)都会由其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汇总并统计出对外投资数据。
2.对于本国国民对外投资,德国政府原则上一视同仁,不论其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和投资国别。
对于未建交国家,德国政府原则上不阻止国民对其投资,但由于德国与未建交国家不可能签订投资保护协议,所以风险很大,一般投资者也就望而却步了。
对于国民在“避税港”投资,德国政府的态度也是听其自然。
3.如何保护和促进境外投资
-保护措施
a.德国政府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目前德国已经和12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协议,使德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置于有效的保护网络之中。投资保护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用法律的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
b.联邦政府对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由联邦经济部牵头成立一个有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担保的投资为: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给境外分公司配置的资本(调拨资本)。
对担保的金额没有限制。除担保本金外,每年可以对股份和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的盈利的10%予以担保。在整个担保期内对股份盈利的担保最多为50%,对借贷的盈利担保可以为100%。
所承担的风险为:1)战争及武装动乱; 2)禁止付款或延期偿还; 3)无法汇兑或汇付; 4)所在国或国家所控制的有关部门违反法律约定; 5)被收归国有或没收。经济风险不包括在内。
担保期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年。担保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最多5年。
德国政府的政治担保已实行了40多年,1999年担保的总金额达207亿马克,有效地保障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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