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1949年联邦德国正式建立后,就将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用以改革、调整和管理国家经济,并取得显著成效,使联邦德国成为战后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在众多的经济法规之中,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依据是联邦政府于1961年9月1日颁布的《对外经济法》(AWG),同时生效的还有《对外经济条例》(AWV)。
《对外经济法》实施至今的40多年中,德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第二大贸易强国。在这一过程中,该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随着欧盟统一大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德国政府对外经贸事务的管理权已逐步转移到欧盟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负有将欧盟法规国内法化的义务,即凡是欧盟作出的有关对外经济的规定,均须将其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执行和具体化。根据德国对《对外经济法》所做的最新修订,甚至部分已由欧盟通过但尚未经过德国国内法重申的对外经济法规也可以直接在德国生效。这样一来,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作用也随之进一步削弱,其原有地位大有被欧盟统一对外经济立法所取代的趋势。
二、德国《对外经济法》的基本结构
德国《对外经济法》分四章,共计5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24条。其中,第1至4条规定了《对外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所用概念的含义;第5至7条规定了国家对涉外经贸往来进行干预的可能性;第8至14条规定了国家对货物贸易的基本管理和干预;第15至21条规定国家对视听产品、航空、海运、内河航运及保险等服务贸易往来的管理和干预;第22至23条规定了国家对货币和资本往来的管理;第24条规定了对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二章对外经济管理,包括8条,规定了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的程序、对外经济管理机构等。
第三章罚则,包括15条。在这一部分中,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和实施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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