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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情况及有关限制性措施
日期:2008-09-14 03:07

  一、商业与贸易

  贸易是德国对外开放最早的服务行业,外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在德经营外贸进出口一般不需审批。外资企业在德投资实行登记制度,首先到该投资地区的地方法院进行商业注册,之后去地方政府(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公司即告成立。德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但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一)如果拟投资于药品、武器、动力燃油及某些有毒物品等的贸易,需要经济主管部门(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及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批。

  (二)如果拟投资于批发、零售业,建立大型零售或批发市场,根据“建筑使用法规”(Baunutzungs-verordung),当地的建筑局将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的标准包括以下因素:建筑计划、开发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另外,新成立的商场不得损害市内已有零售企业的利益,对其形成排挤性竞争。

  (三)为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对变相压价的无序竞争进行限制。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折扣法”(Rabatt-gesetz)、“赠品法”(Zugabeverordung)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不得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广告宣传,赠品法和折扣法规定,不可赠送顾客太多的礼物,变相降价。同时,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可给予折扣:最终用户现金付款,最多可获得3%的折扣;一次性采购金额高,可给予通行的数量折扣(Mengennachlass);公司员工折扣(Personalnachlass)。

  (四)通过“商场营业时间法”对零售和批发企业的营业时间进行限定。该法律规定,除火车站、机场、加油站等场所的商店外,其余商场只能在法定时间营业。

  外国公司在德成立的企业以生产型为主,专业外贸公司不多。这些生产企业均设有国际部或采购部,负责进出口事务。德国的零售、批发市场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封闭性较强,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此外,由于营业时间的限制以及人员、税务等各项费用太高,导致平均利润率很低,不足3%,外国企业在投资于该领域时都相当谨慎。

  二、电信业

  市场开放的进程及现状

  德国对电信业的市场开放是近年来通过多个步骤分别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不同领域逐步进行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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