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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日期:2008-09-14 03:07

  目前,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一)人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战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商法典》第2卷第105至236条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股东之间除投资关系的约束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法律形式较适合于建立规模较小的企业。人合公司在德国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人合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1. 无限责任公司

  《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160条对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房地产公司亦可作为公司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工商注册后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以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有“联合代表制度”(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以上股东和全权代表共同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债务并对外开展业务。利润以各股东出资额的4%为基数分配,不足则将4%的比例相应降低;如超出,超出部分按人头均分。如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由各股东均摊。

  2. 两合公司

  3.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4. 其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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