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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制度概况
日期:2008-09-14 03:07

  (一)联邦国家的分税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各级政府享有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基本任务情况参见表10-1。

  众所周知,德国是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所以,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各级政府在2002年德国税收收入中分享的比例如图10-1所示。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2002年为21.5%。这一方面是政府通过税制改革减税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失业率上升导致所得税减少。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只占约30%。

  表10-1:德国各级税收分享情况简表

  (二)税务机构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am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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