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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免税

荷兰公司通过对(外国)子公司的合格持股获得的股息和转让合格股权所得的资本收益(包括货币兑换

收益),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严格规定适用这一免税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对于原来已获

免税资格但持股比例低于 5%的公司给予 3 年的过渡期。

对于与荷兰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欧盟国家境内的公司,如果其合格持股比例达到 5%,则同样适

用参股免税。

对于参股比例低于 5%的公司,如果其所在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家公司拥有参股公司 5%或更多的股

份,则可适用参股免税。此外,如果公司达到持股标准,其来自被视作合法股本的分红债券和借款

所得,也可适用参股免税。

专利税

除了原有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工资所得税可获减免外,新税法规定对于来自创新专利知识产权的收

入只征 10%的税收,而不采用一般公司税率 25.5%。此项税法上的调整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企业和

外国企业对于研发领域的投资。

关联公司间利息税

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收支盈余的有效税率为 5%。对于该盈余额度设有上限,计算方法依据公司平

均年资产净值乘以荷兰法定贷款利率(现为 4.7%)。

亏损的移前和移后扣除

移前扣除期限为 1 年(原为 3 年),移后扣除期限为 9 年(原为无限期)。这一调整的部分原因是为今

后对跨境亏损补偿制度的扩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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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上海 021-62706220 | 广州 020-83312182 | 香港 +852-2523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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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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