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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

根据丹麦加入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麦在加入国际海洋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时强调,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空运货物用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输货物需国际铁路货运单(Railway bill);邮政运输则需国际包裹单(Post Receipt)。所有运输单证均无需公证。

3、商品流通证明

* 丹麦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仅用于证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藉的船舶运抵丹麦口岸的鱼类产品具有欧盟特征。该证明由船长出运前在装运港填写,海关签发。

* 法罗群岛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根据欧盟同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签署的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属于该规则中的产品可享受优惠制待遇,但所有运输方式都需具备下列一种商品流通证明:

运送价值在一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关签发;

运送价值在一万马克以内(包括一万马克)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2,该证明由出口商填写,但无需海关签发。

* 格陵兰岛

商品流通证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麦进口商要求时,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关签发。

4、保险单

当买卖双方以价格术语CIF或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时,丹麦的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应做成以出口商为被保险人的抬头,并指定可以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在保险单上还要标明保险金额是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险别则以丹麦保险协会(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规定的最低险(通常是单独海损不赔责任险,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为准。

5、原产地证书

6、卫生证书

7、特殊单据

葡萄酒产品,如属葡萄酒市场调节范围并在欧盟关境内运输,则需附“简化商业票据”或“行政管理的商业单证”。详细说明见欧共体2238/93号规定(见1993年7月26日欧共体公告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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