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葡萄酒的外包装文字说明与装璜应符合欧盟有关标签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Label of Goods)第3201/90号的规定。
肉类产品,包括家禽类肉产品,自1979年7月1日起应出具可食用证明。进口动物性食品,必须执行兽医检验规定,并由兽医检验机构出具品质检验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进口植物(整体和部分)和种子需出具植物检查机构的卫生检验证明(Inspected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for Plant )。
对陶瓷制品有铅和镉含量有限制的规定,并在提交的品质证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上具体标明。
对贵金属制品、水晶玻璃制品有纯度和成色标记的规定。
自1993年月1日丹麦药品法修改后,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遵守关于药品、药剂的规定。
电动工具和电动机械在得到可在丹麦销售许可之前,须由丹麦检测委员会核查其是否符合丹麦有关电动材料的规定。
家用电炉,自1982年6月1日起,应注明耗电量等说明.
三、进口管制
1、商检(Commodity Inspection):货物抵达丹麦时,首先必须申报是否用于销售,或系过境、仓储、复出口等。进口商如在货物清关时不能提供必需的单证,或发票的内容不全等,可凭担保(Letter of Guarantee)先收货,并于清关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提供必需的单证。但应注意,清关地点、报关内容、通关单证及关税待遇因货不同而异。
2、过境(Transit):外国货物在运往目的地途中或属于海上路货(Afloating Goods),在丹麦过境且暂时存放,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以免税入境。过境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如进口国发生战争或暴乱等,可以延长存放时间或在纳税后改为进口消费。
3、仓储(Storage):丹麦已经采用商品登记法来替代过去的海关仓库制度。目前进口商只要向海关登记后即可提货。进口货物在缴纳关税前不再由海关监管。
4、标签(Label):丹麦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标签必须准确说明包装内有何种货物,并不得引起误解。货物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明原产地的商品有:厨房器皿、家用器皿、屋顶建材、电表、电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钢琴、风琴、搪瓷、镀锌铁皮、铝制器皿、门铃、锁链、地毯清洁器、刀、火柴、肥皂粉、真空吸尘器、各种农业用具或工具、钉子、镙钉、刷子、干电池、绳索、肉及肉制品、家禽和蛋、马与偶蹄类动物等。进口猪油、牛油、蜂蜜必须标示“外国”字样。进口墓碑、家具、家具构件必须附有“外国加工”标签。香烟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则应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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