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包装及上面的标记(Package):由于丹麦法律反对不平等竞争,所以,贸易中敏感商品及其包装与商业票据不允许在生产国、生产方式、装配、效用、价格情况等方面给予错误的或使人误会的标记。禁止使用“红十字会”、丹麦皇家及类似的符号。干草和秸秆可作为包装材料。啤酒及含碳酸的矿泉水、柠檬汁及诸如此类的提神饮料,不可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
6、样品(Sample):根据规定,需纳税货物的样品,如只作为样品而没有商业价值,即没有用此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免税。
四、自由港
丹麦只有在哥本哈根有一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设在哥本哈根港区内,为转运货物去其他波罗的海港口提供方便。自由贸易区内有中转货棚56座,一般仓库26座,面积约有120万平方米,还有储存能力为3万吨的粮食筒仓。这些仓库都可以租用,只要交付仓储费用,货物可以无限期地在自由港区内存放。外国商品可以在不缴纳关税的情况下运进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储存或进行再出口。但是如果从自由贸易区进入丹麦国内市场,则就要照章纳税了,此时的货物将以正常进口的形式处理。
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储不超过一个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仓栈租用费。区内许可的业务活动有储存、再包装、刷制唛头、取样、调配、展览、装配、加工、制造转运和转船。在区内禁止消费未报关的应纳税商品。危险品和高价商品的储存和搬运,应按特别规定办理。
有关自由贸易区仓储、操作及其他费用情况,可向哥本哈根自由港有限公司(Copenhagen Free Port A/S)了解。丹麦在哥本哈根、赫尔辛格、奥胡斯、霍尔森斯及奥尔堡等地均设有保税仓库,作为自由贸易区的补充。这种保税仓库可以免税报关、储存和加工,但不允许制造。
五、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根据丹麦海关监管法的规定,海关有权力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缴纳税金的货物,并可要求其复出境;对于通关后三个月之内未缴税金的监管货物,海关可在事先通告后进行公开拍卖;无市场销售能力的或无利用价值的货物逾期可由海关监督销毁。如在拍卖后一年之内收货人未申请领回拍卖款,则该款项上缴国库,但在发还该款前应从拍卖所得中扣除关税、其它税费用和保管费、变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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