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标签(Label):丹麦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标签必须准确说明包装内有何种货物,并不得引起误解。货物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明原产地的商品有:厨房器皿、家用器皿、屋顶建材、电表、电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钢琴、风琴、搪瓷、镀锌铁皮、铝制器皿、门铃、锁链、地毯清洁器、刀、火柴、肥皂粉、真空吸尘器、各种农业用具或工具、钉子、镙钉、刷子、干电池、绳索、肉及肉制品、家禽和蛋、马与偶蹄类动物等。进口猪油、牛油、蜂蜜必须标示“外国”字样。进口墓碑、家具、家具构件必须附有“外国加工”标签。香烟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则应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
5、包装及上面的标记(Package):由于丹麦法律反对不平等竞争,所以,贸易中敏感商品及其包装与商业票据不允许在生产国、生产方式、装配、效用、价格情况等方面给予错误的或使人误会的标记。禁止使用“红十字会”、丹麦皇家及类似的符号。干草和秸秆可作为包装材料。啤酒及含碳酸的矿泉水、柠檬汁及诸如此类的提神饮料,不可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
6、样品(Sample):根据规定,需纳税货物的样品,如只作为样品而没有商业价值,即没有用此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免税。
四、自由港
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储不超过一个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仓栈租用费。区内许可的业务活动有储存、再包装、刷制唛头、取样、调配、展览、装配、加工、制造转运和转船。在区内禁止消费未报关的应纳税商品。危险品和高价商品的储存和搬运,应按特别规定办理。
五、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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