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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将国土分为城市、农村和夏季别墅三种,为行政划区管理建立了基础。郡(省)政府和直辖市政府每4年对本辖区发展作一个规划,议会每4年审批国家发展总体规划。

3.《规划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零售等各环节的影响:

(1)农场阶段。在农村,农业经济活动必须列为该地区经济活动的首要地位;为农业目的的建筑项目可以批准;(农场主的)与农场不在一起的居住性房屋、非农业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厂)建房须得到批准才可以兴建。

(2)食品加工阶段。兴建食品加工厂必须事前列入当地政府建筑规划,或规划修正案,否则,不得兴建。

(3)零售阶段。原则上,地方政府负责确保其管辖的地区的食品零售店的种类、规模和位置与周围居住的人口数量相匹配。

4.《规划法》对环境的影响:

农业地区的农场分为“生产性农场”和“消遣性农场(hobby farms)”,《规划法》对在消遣性农场上建房限制的非常严。无论是农场项目还是食品加工厂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审批程序非常费时间,同时对扩建项目往往有限制。《规划法》对商店的选址也有限制,因此,对零售业也产生影响。例如,《规划法》限制在城外新建大型超级市场,因此一些大型超级市场只得在原址扩大规模,而这样的成本往往更高。

5.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丹麦环境部负责在听取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和相关委员会的提议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出国家规划纲要(the planning framework);12个郡级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包括该地区内的城市)的规划、并实施监督活动以保证本地区计划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市政府负责批准新建和改建项目、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申请。

郡政府有权决定对怀疑有问题的项目进行调查,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规划法》要求项目单位施工前向政府提交“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另一方面,企业也有权力对郡政府或市政府的决定向自然保护上诉办公室或环境审批局投诉。

(三)《环境保护法》

1.《环保法》(2001年8月25日颁布)的目的是:保护自然与环境,以保证社会以可持续发展,同时尊重人民的生活条件并对动物、植物进行保护。

2.《环保法》的内容:

(1)保护土地和地下水;

(2)保护地表水;

(3)界定什么是污染活动或行为;

(4)废物管理;

(5)循环与清洁技术

3.《环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零售等各环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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