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场阶段。《环保法》对使用化肥、处置动物粪便、农场污物进行了规定。其中,“牲畜粪便管理条例”规定:养殖的牛、猪、羊以及家禽必须折算为统一的“动物单位(animal unit)”,农场养殖禽畜的数量必须有足够的土地处置动物粪便,大规模的养殖场还必须遵守欧盟“综合污染防控(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指令。《规划法》规定了一个筛选(Screening)程序,确定对那些农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那些农场或农场扩建计划需要“综合污染防控”评估。养殖不同动物的农场执行不同的标准。此外,“环境影响评估”和 “综合污染防控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农场与邻居的距离、动物粪便、农场污物的收集处理方案、农场中作为耕地用地的最小面积、施用动物粪便的种植作物的品种等。
(2)食品加工和零售阶段。《环保法》对新建项目或已建设施内新的食品加工作业进行逐案审批。《环保法》规定,对以下规模的加工厂,包括:① 日屠宰量超过50吨(按眮体重量计算)的牲畜屠宰厂或日屠宰量超过5000吨家禽屠宰厂;② 日产量超过75吨的食品加工厂;③ 平均每天使用超过200吨鲜奶的乳品加工厂;④平均每天使用100-200吨鲜奶的奶粉、奶酪加工厂,郡、市政府参与“环境影响评估”和 “综合污染防控评估”及批准工作。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郡政府或市政府的决定向环境审批局申诉。
4.《环保法》对农场和企业的影响:《环保法》对单位面积上允许养殖畜禽的数目进行了限制,使一些农场无法通过扩大养殖数量了降低成本。对食品加工厂/车间设计的环保要求使企业的建设成本上升。
5.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郡政府负责对农场和食品加工进行“环境影响” 审批,对食品工业性项目进行“综合污染防控评估”及审批。项目批准后,由市政府负责监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农村的检查为1-2年一次,对企业的检查每年一次,检查不定期,也不提前通知企业。污染很小的企业每4年检查一次。郡政府也负责监督当地农场执行《环保法》的情况。
申请和审批都是免费的,但已被批准的食品加工企业每年必须向郡政府交23000克朗的检查费。
(四)《农业法》
1.2004年6月9日修订的《农业法》的目的是: 保护农业用地,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质量。修订的内容包括:增加农场竞争力的指导意见、在农村居住人口对农村发展的作用等。
2.《农业法》的内容:
(1)保护丹麦农场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即接受过正规的农业教育和培训并获得“绿色证书”、在农场居住并直接务农才有资格拥有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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