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您的位置: 中国欧盟协会网 走进欧洲 丹麦 → 丹麦与食品生产流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2)农用地、农场建筑用于农业的承诺;

(3)一个农民被允许拥有土地或租用土地的规定;

(4)个人或公司购买农场的限制条件(公司一般不得购买农场);

农场所有制分为个人、家庭两种。基金会和大型金融机构可购买农用地,但不可用于农业,只可供公民亲近大自然之用。

3.《农业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零售等各环节的影响:

(1)《农业法》保证了农业用地正当使用,从而保障了农业的规模和发展。使真正懂得农业经营管理和农业、畜牧业技术的人才有资格务农,从而避免了由于继承原因可能造成的土地荒废或挪作他用。

(2)《农业法》限制了农场的规模。

(3)《农业法》规定农场主必须居住在他自己的农场,如果农场面积超过30公顷,农场主必须接受农业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即所谓“绿色证书”),否则没有资格拥有农场,且农场主有义务将经营管理农场作为他的职业。

(4)《农业法》中关于收集信息的规定使农民和食品加工企业的成本上升。但收集信息,包括农产品的信息、使用的化肥、农药使农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3. 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郡政府按照《农业法》成立的农业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的农业事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任必须具备法律资格并且由郡政府任命。另外4人中,有2人由农民组织任命,另外2人分别由空气质量监管委员会(Open Air Council)和自然保护协会的成员担任。

郡农业委员会与食品农业渔业部下属的食品渔业和农业经济管理局协调工作,郡农业委员会对农场进行行政性管理,特别是对农场土地交易进行监管。公司购买农用土地必须得到食品与农业渔业部的批准。

(五)《动物保护法》和《屠宰法》

1.1991年6月6日通过的《动物保护法》和1994年12月14日通过的《屠宰法》的目的是:保证以负责任的方式对待动物,使动物避免受到疼痛、痛苦、恐惧、永久性损伤和极度的不适。

2.《动物保护法》和《屠宰法》的内容:

(1) 规定了养殖动物的居住条件、饲养方式、饲料和运输方式;

(2) 屠宰方法和程序;

(3) 展示和销售方式;

(4) 监督和强制执行《动物保护法》的措施

(5) 处罚方式

3.《动物保护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零售等各环节的影响:

(1)《动物保护法》主要涉及动物养殖条件(每头动物的平均活动面积、饲料、饮水、符合动物习性的其他条件和设施、通风、照明等)、交易、运输和屠宰等过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2004中国欧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