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竞争与反垄断法》对食品生产、加工、零售等各环节的影响:
(1)《竞争与反垄断法》对农场没有什么影响,但对加工和流通环节的企业影响较大。
2000年至2004年底,丹麦经历了兼并高潮:2001年11月,丹麦最大的两个畜牧合作社——丹麦王冠集团与STEFF HOULBERG合并,成为丹麦最大,也是世界第一大猪肉出口集团,其18000多个农场主是企业的股东。该集团有员工13000多人、业务范围包括良种繁育与贸易、屠宰生猪和肉牛,猪肉、牛肉及其制品的加工和销售。
2003/2004年度,该企业的屠宰生猪2170万头,占丹麦屠宰量的90%;还屠宰肉牛约41.5万头,占丹麦屠宰量的59%。丹麦竞争委员会在批准其合并时,附加了以下条件:丹麦王冠集团应为养猪农户向向王冠集团的竞争对手企业交活猪提供同样的便利条件;丹麦王冠集团关闭一个每星期屠宰1万头猪的屠宰加工厂(相当于丹麦年产量的2.5%);以稳定的合理价格(与出口价格挂钩)向肉类加工厂供应的猪肉、牛肉;丹麦王冠集团必须允许其竞争对手(本国的和外国的)使用部分销售渠道(冰鲜肉到零售市场)。
阿拉· 福滋公司是丹麦MD Foods 和瑞典Arla 两家乳品合作社企业于2000年4月合并而组成,是欧洲最大的乳品集团,但两家的营业合计不到50亿欧元,因此不必得到欧盟竞争管理机构的批准,只需得到丹麦和瑞典两国竞争委员会的批准。 2004年6月,阿拉· 福滋公司购并了英国Express Dairies 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从2004年12月开始,阿拉﹒福滋司与荷兰坎皮纳公司( CAMPINA ARLA )进行合并谈判,2005年4月,谈判破裂,但可能在今年年底恢复谈判。阿拉· 福滋公司2005年8月底同中国蒙牛乳业成立合资公司,从事生产和分销奶粉,该合资企业总投资为5.4亿元人民币。
4. 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丹麦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uncil)和竞争管理署(Competition Agency)负责管理相关事务。由18名委员组成的竞争委员会对“重大的”和“带根本性”问题做出裁定。竞争管理署下设5个行业小组,每个小组对本行业的竞争问题做出裁定,同时保持与公司、本行业和消费群体的交流。
竞争委员会有权向涉嫌企业索要包括帐目、财务记录在内的各种业务信息和电子数据,可以授权竞争管理署到企业进行调查,有权对拒绝提交业务信息和数据的企业进行罚款。
(七)《产品责任法》
1.1989年6月7日颁布的《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确定由于产品问题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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