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责任法》的内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包括再出售者)都对由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受害者需证明:有伤害发生、产品存在瑕疵、伤害是由存在瑕疵的产品造成的。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产品出售前的科技手段无法检查出产品存在该种瑕疵,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负法律责任。
3.《产品责任法》对农场和企业的影响:《产品责任法》不包括未加工的农产品,因此对农场没有影响,但对食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企业有影响。执行《产品责任法》可以使食品加工、零售企业和餐饮业增加相关的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培训、设备投入和商业投保的成本。
4. 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丹麦并无任何政府机构专门监督《产品责任法》的执行,遇到此类案件直接由法院审理。
(八)《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1.2001年至2003年修订的三部知识产权法的共同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
2.《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的内容:《版权法》保护了作者的作品不被非法复制,但不保护一般性的“主意(Ideas)”,版权的保护期是到作者去世后50年;《专利法》保护新发明,专利注册后,可享受17年的保护期;《商标法》保护注册者使用该商标或品牌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合法的商标注册者有权永久使用该商标,其前提是合法注册并支付相关费用并不间断的使用该商标。
3.《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对农场和企业的影响:《专利法》和《商标法》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加工和包装技术),特别是奶制品行业影响很大。丹麦的食品添加剂和奶制品行业都在世界同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这两部法律对企业很重要。丹麦政府拥有“丹麦有机食品”标志的产权和授予权,丹麦奶制品理事会拥有“Lurpac”的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版权法》对食品行业没有特殊影响。
4. 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丹麦专利商标管理局负责商标登记和专利注册。丹麦文化部负责版权事务。
5.申请费用
专利申请人或公司须向丹麦专利商标管理局(The 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交纳3000克朗的专利申请费,此外,还须交纳国别保护费用(按申请受保护的国家计算,每增加一个国家,增加一笔额外费用)。商标注册非只是2300克朗。但维护成本往往很高(被侵权时,诉讼成本高和时间长)。
(九)《商店营业时间法》
1.2002年12月20日颁布的《商店营业时间法》的目的是:对零售业营业时间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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