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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中国欧盟协会网 走进欧洲 丹麦 → 丹麦与食品生产流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2.《商店营业时间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零售商店星期一至星期五最晚营业到20:00,星期六最晚营业到17:00;

(2)一年中的52个星期日,只允许在其中的8个星期日营业。2005年4月,丹麦议会修改了《商店营业时间法》,将每年允许营业的星期日从8个增加到20个,新法规将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3)如果一个商店的年营业额不超过2410万克朗,则可以在星期日营业。

(4)在车站、港口乘客使用的大厅内营业的商店不受上述营业时间规定的限制。

3.《商店营业时间法》对农场和企业的影响:该法律只影响零售业。丹麦贸易与工业大臣曾提出营业时间自由化,但立即遭到了丹麦杂货店联合会的强烈反对。该联合会的1500个会员单位(街角杂货店和街角小型超市)的业主认为:营业时间自由化会造成91%街角杂货店和街角小型超市破产,他们招聘人员将发生困难。因此,在目前该法规可能变化的情况下,61%的杂货店业主已停止投资。

4. 主要监管机构和程序

丹麦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商业与公司署负责相关的监管工作。如果零售店在法定营业时间之外的时间营业,则必须通过贸易与工业部的网站向丹麦商业与公司署申报本商店尚未达到年度营业额上限。丹麦地方警察负责监督商店是否遵守营业时间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商店处以2000克朗至当日营业额等同金额的罚款。

二、丹麦完善食品生产流通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1996年,议会经过4年的讨论批准设立食品农业渔业部,它由原来的农业部为主,编入了渔业部和卫生部的相关职能部门;1997年设立丹麦兽医食品管理局;1998年通过食品法、1991通过了《动物保护法》、1994年通过了《屠宰法》;200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监控体系;2004年,成立家庭与消费者事务部,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保护。

  现在,食品农业渔业部和家庭与消费者事务部共同对食品安全负责,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统一的控制体系,确保丹麦出口产品的信誉,增加对消费者的保护。传统上,丹麦农业政策和法规主要集中在农场主及农民收入、食品自给自足和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现在,农业、食品业政策和法规逐渐包括食品生产和营销链(food marketing chain)的各个环节,同时包括相关技术的发展、商业行为、信息系统、市场、消费者利益、食品加工业的发展等问题。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对于违法《食品法》的处罚

(二) 对于违法《规划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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