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或直辖市政府有权签署命令,责令农场或企业遵守《规划法》、停止非法使用土地或农场、罚款、拆除违法建筑。(迄今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 对于违法《环境保护法》的处罚
郡或直辖市政府有权签署命令,责令农场或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改造或重建不达标建筑或设施、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处罚手段包括罚款、停业,被判监禁或有期徒刑。构成有期徒刑的行为包括:粗心大意或故意的错误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但迄今未发现构成有期徒刑的违法行为。
(四)对于违反《动物保护法》的处罚
处罚手段包括罚款或者监禁。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等触犯规定者, 可以根据动物保护法第28条第7款以罚款处理。 区政府或者行政区集体触犯本规定者, 参照区政府管理法第60条, 作区政府或者行政区集体罚款处理。
(五) 对于违法《营业时间法》的处罚
商业与公司署对违反规定的商店处以2000克朗至当日营业额等同金额的罚款,取消销售酒类产品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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