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撤销或被拒延长工作许可的原因不能是因为当事人的欺骗及弄虚作假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等;
(2)申请人应出示其在同一雇主处合法不间断工作2年的证明;
(3)申请人应出示获新工作许可后仍将在同一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证明;
(4)申请人应出示有效的雇用合同以及其他必须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5)其工资待遇及雇用条件应和丹麦当地标准一致。
一般来讲,受本规定制约的外国人在丹麦获得的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但是,工作及居留许可不会超过其雇用合同中明确的雇用期限。但研究员、教师、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专家可申请最长为3年的工作许可;此外其可能获得最长为4年的工作许可延长。
当丹麦移民局开始考察工作许可延长申请时,需要申请者出具相关行业机构或者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在丹麦工作的外国人不会自动获得带家属来丹麦居住的权力,而需另行申请。但获得在丹麦三年或以上的外国工作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在丹麦的居留权。其在丹麦居留期间可以在丹麦寻找工作及就业。
如果外国人被发现在丹麦非法打工,可能被驱逐出境并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不许再次入境丹麦。此外,非法打工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被判刑坐牢。上述惩罚同样适用于雇用他们的雇主。
2、“工作卡机制”
适用“工作卡机制”的就业领域包括(丹麦移民局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这些领域进行修改):
(1)IT业专家:例如数据科技及信息工程师、网络咨询专家、程序员、应用设计师、数据库开发员、软件工程师、软件开发员、系统技术员、系统开发员、多媒体专家、项目领导者、检测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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