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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应出示其不间断经营同一公司2年的证明;

(3)申请人应出示获新工作许可后仍将继续经营同一公司的证明;

(4)此外,丹麦移民局还将考察该公司有无其他雇员以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如果申请者经营的是饭馆或者零售店,则其必须盈利并雇佣至少8-10名工作人员。

一般来讲,在丹麦经营公司的外国人一次最长可获得1年的居留许可,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在丹麦经营公司的外国人不会自动获得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丹麦居住的权力,但其可向丹麦移民局申请。届时移民局将着重考察申请者及其家属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在丹麦生活。如申请者配偶获准在丹麦居留后,可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在丹麦寻找工作并就业。

如果外国人被发现在丹麦非法经营公司,可能被驱逐出境并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不许再次入境丹麦。此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罚款或被判刑坐牢。

(二)在申请居留及工作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1、何时申请工作及居留许可

根据规定,申请者应在入境丹麦以前提出申请,即申请者应在其国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海外申请者可将申请递交给丹麦在该国的大使馆或者总领馆,申请表格及材料可在丹麦大使馆及总领馆获得。丹麦大使馆或总领馆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转给丹麦移民局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如果申请人在别国合法居住三个月以上,也可将申请递交给该国的丹麦大使馆或总领馆。如果丹麦在该国没有代表处,则由丹麦移民局决定申请应递往何处。如果申请者在入境丹麦后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许可,丹麦移民局有权拒绝受理。

2、申请时必须包括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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