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其他可能被撤销许可的情况:包括许可持有人对丹麦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大众健康造成威胁、许可持有人是战争罪犯、在丹麦境外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或在其他国家犯下在丹麦同等量刑下值得驱逐出境的犯罪;
f、 获得许可后,如果许可持有者放弃其在丹麦的地址或者在海外(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连续居住超过六个月(如果许可持有者已经持有永久居留许可两年以上,期限则为12个月),则视为自动放弃其居留许可。再次入境时需要签证。为了防止因为此项规定让许可持有者丧失居留许可,许可持有者应在长期海外居住或放弃现有地址前通知丹麦移民局,并将有关材料寄往Danish Immigration Service, Ryesgade 53, 2100 Copenhagen Ø, Denmark,详细解释其长期海外居住的原因及具体离丹时期。
8、处理时间:
如果申请者的资料齐全,丹麦移民局一般在接到材料后2个月内给申请者答复。但如果申请者的资料不齐全,处理时间会延长
上一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