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请人不得拖欠任何公共债务;
上述规定适用于2002年2月28日以后提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在此之前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将遵循旧丹麦移民规定。
7、工作及居留许可的终止:
如果许可持有者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发生改变,丹麦移民局有权撤销其工作和居留许可或拒绝为其办理延长。如下情况可能导致丹麦移民局撤销工作、居留许可或拒绝为之延长:
a、 许可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许可持有人失去工作、其建立的企业倒闭、许可持有人无法负担其在丹麦的生活等。许可持有人有义务在本人境况发生转变时及时通知丹麦移民局;如许可持有人更换了新的工作,其应当通知丹麦移民局,然后办理新的工作许可;
b、 作假欺骗行为:如果许可持有人对丹麦移民局有作假欺骗行为,例如提供虚假材料等,丹麦移民局有权取消许可持有人的短期或永久居留许可;
c、 护照遗失:当许可持有人遗失了其护照或有效旅行证明,丹麦移民局有权取消其许可;
d、 来自申根国家信息系统(SIS)的警告:如果丹麦移民局接到了关于许可持有者因犯罪而禁止入申根境内的警告后,有权撤销其短期或永久居留许可;
e、 其他可能被撤销许可的情况:包括许可持有人对丹麦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大众健康造成威胁、许可持有人是战争罪犯、在丹麦境外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或在其他国家犯下在丹麦同等量刑下值得驱逐出境的犯罪;
8、处理时间:
如果申请者的资料齐全,丹麦移民局一般在接到材料后2个月内给申请者答复。但如果申请者的资料不齐全,处理时间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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