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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历史上,两个具有转折意义的社保法案丰富并改变了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结构。

  1975年社保法推出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在此之前,在法定的意义上,英国只有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虽然一些在大公司工作的雇员可能有自愿缴费的职业养老金予以补充,但是,雇主所设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从未超过50%,一直比较低。那些全部靠国家基本养老金生活的人往往会陷入贫困。1975年社保法案要求全部工薪雇员参加强制性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如果雇主机构保证雇员在职业养老金计划中获得的养老金等于在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中可能获得的最低保证养老金,可以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推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以后英国政府开始建立和完善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职业养老金计划要获得协议退出的许可,取得国家对协议退出计划的国民保险捐费率折扣,必须通过协议退出机制的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早不再是雇主纯粹自愿设立的,而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一定规范并能保证最低养老金水平。

1986年社保法推出了一个全新的养老金计划类型,即个人养老金计划。工薪雇员可以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也可以不参加其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而选择建立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实行完全的积累制,由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退休后用积累的基金价值购买年金。个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国家提供,也不是由雇主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负责设计个人养老金计划。这样,英国政府为雇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三种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计划: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国家通过为加入到个人养老金计划而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提供特别奖励金等形式,鼓励雇员参加新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发展迅速,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工作人口合计超过了公共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但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职业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的安全问题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高管理成本问题。为此,1999年又分别推出了存托养老金计划最低收入保证制度。存托养老金计划是低管理成本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现在被看作是其他各种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范本。它规定,养老基金管理人可以收取的最高管理佣金不得超过养老金价值的1%。最低收入保证制度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实行的收入支持,如果他们的收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政府将提供补贴使之至少达到最低收入线。这两项制度都是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有效举措。(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供稿)

 

来源:中国人才  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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