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将对英国的能源政策、审批程序、财政支持、电网建设和实施效果介绍如下。
一、能源政策
虽然英国是欧洲风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利用风能的时间相对较短,这是由于英国认为风能是经济可行性最低的一种可再生能源。70年代后期政府替代能源的研发重点集中在潮汐能,从80年代末英国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风能,部分是由于丹麦和德国等国家在风能方面的成功利用。但由于政府估计公共资金能将吸引私有资金,而事实是80年代末期越来越少公共资金并未由增加的私有资金加以补充,风能产业并未起色。
在1989年电力市场私有化过程后,可再生能源通过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竞争性招标获得资金支持。在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可再生能源范围内,允许开发商从1990年到2000年投标5轮可再生能源发电建造合同。招标包括每kWh多少英磅的发电最高价,分为多个技术阶段进行,不同风电场之间也存在竞争。电力公共机构有义务购买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第一轮招标中,项目成本如果可证明是正当的,那么审查是基于项目本身,而不是与其它风电场比较。在第二轮如果竞争性投标价格达到或低于技术波动的边际价格,那么它将赢得合同。最初NFFO规定运行到1998年,缩短了偿还时间,并由此提高了价格。1993年NFFO偿还时间延长到15年,并且在偿还时间之前还有4到5年的宽限期,这极大地降低了投标价格。不过NFFO无惩罚投标并没有实现。Connor在《UK renewable energy policy:a review》一文中认为在宽限期内开发商可降低成本,因此投标价格应该能够更低;否则投标仅仅是低价格竞争,在那种价格开发商不会认真地去计划发电场的安装。最终导致实际风能利用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2000年供电从输配电中剥离,这意味着1989年“电力法案”要求公共机构(配电商)购买一定数量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这一条款是NFFO的基础,同时补贴从化石燃料征税中获得。之后英国政府宣布可再生能源公约开始实施,它要求电力供应商在电力供应中必须有快速增长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要求从2003年开始的5%到达2010年的10%。根据购买的绿色电力,供应商将获得可再生能源公约认证(ROCs)。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供应商或者获得足够的ROCs,或者花钱购买相关认证证书,而这个价格随时间增长。同丹麦和荷兰的扶持政策更多基于每千瓦时的固定价格相比,英国则更多基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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