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整个电力10%的目标提高到了2050年的60%。英国的能源政策包括了排放削减和提供可持续和竞争力能源供应的目标,同时扶持英国风电产业创造就业和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审批程序
在NFFO第4轮,两个风电场项目Scroby Sands和Blyth成功签署了合同,而在NFFO第5轮中未涉及海上风电场。1998年英国风能协会(BWEA)向政府咨询了从12海里海床的所有者Crown Estate获得租约的规定。1999年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指南。对于第一轮发电场,如它所要求的,开发商必须接受预先资格认证:包括财务能力,近海开发和运营风电机组的专门技术。开发商可自行选择12海里内建造点。每个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MW,包括最多30台涡轮机,覆盖面积不大于10平方公里。项目必须考虑所有环境因素,例如捕鱼和海运通道,并要求递交开发主要阶段的第一选择地点。如果开发商符合上述条款,它将获得三年的开发权限用于满足所有要求。在协商并获得通过后,风电场开始建设,同Crown Estate的租约协议将变为全效力租约。
由于之前审批程序要求很难达到,以及海上风电对于实现严格CO2目标的重要性,DTI在2003年11月为海上风电产业制定了新的战略框架。就如咨询文件“未来海上”所建议的,风电项目将在三个战略区域展开,“战略环境评估”把近海地带排出在外。修改的法律将Crown Estate作为海域内海床的管理者。
获得租约的要求同第一轮相似;开发商必须通过财务能力和专门技能的预先认证,有资质的开发商可向选定的区域投标,最低的投标价可获得Crown Estate的租约协议。获得法定审批通过后的开发时间改为7年,租用协议将变成全效力协议。投标之前,开发商将支付一定投标费(非返还,但低费用)和开发选择权费,后者更重要,根据目标区域的规模算出。获得通过之前必须在区域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经过社会公告和协商过程后,获得审批通过之后开始签署合同和工程。
为了支持开发商获得所有必要的审批,DTI成立了海上可再生能源审批单位(ORCU)一站式服务部门来协助审批申请。申请途径分两种,一种根据1992年“运输和劳务法案”递交审批申请,不过只适合领海内风电场;或者根据“电力法案”第36条递交安装发电机申请。
三、财政支持
政府财政支持以最多40%投资合理成本的资本补贴的形式提供,其次可再生能源法案RO确保了25年经营期限,为海上风电提供长期市场,此外气候变化税提高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2002年,税率为4.3磅/kWh或6.7欧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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