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税
适用于捷克产或进口碳氢燃料、润滑剂、烟酒等。自2003年1月1日起烟的消费税从40%提高到44%,同时酒的消费税率也将提高。自2004年1月1日起捷将提高汽油的消费税。
四、道路税
征税对象为在捷注册的车辆或在捷从事商业目的外籍车辆,根据客车的发动机容量、其他商业用车辆的载重量和轴距,每年征税一次,纳税金额从1200克朗(约40美元,如排气量为0.8升的车辆)到44100克朗(约1470美元,如载重超过36吨的卡车)不等。外籍车辆自入境时向捷海关缴纳,至离境前有效。
五、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包括地产税(land tax)和房产税(building tax)
地产税向在土地局登记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每平方米1克朗。
房产税在不同地区征收税率不同,对商业性楼宇征收税率为每平米1、5、10克朗不等;对住宅征收的税率低于商业性楼宇,分每平米1、3、4克朗不等。每增加一层每平米增收0.75克朗。一般的房产税和地产税计算时乘以某地区的系数值(从0.3至4.5),首都布拉格系数最高。
六、不动产转移税
征收对象为卖方,卖方为担保,统一征收其销售金额、或市值5%的不动产转移税。
七、遗产及遗赠税
征税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动产及保险。
如遗赠受益人为捷克公民或法人实体,则该个人或法人实体缴纳遗赠税;如遗赠受益人位外国人,则捐献者承担遗赠税。
八、税务管理
规定纳税人应自行估算应纳税额,如符合退税者需提出退税申请,上半年退税申请在3月31日前截止。税务管理机关分为三级,由财政部主管,区域财政机关负责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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