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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投资环境
日期:2008-02-19 20:43

 外商投资法

  1991年11月5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做了进一步修改。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人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得到拉脱维亚中央银行许可后,有权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和机构。外商投资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制订了保护条款,包括可以将其所获利润汇出等。对外资企业雇用的人员(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除外)应给与社会保障和保险。

  (2)从事以下领域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减税优惠:

  --纸张和纸浆工业 

  --建筑材料制造业 

  --农机、拖拉机、农业及食品加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 

  --亚麻及羊毛生产 

  --发展港口 

  --食品业 

  --医药业 

  --旅游业 

  --电子制造业 

  --食品加工及储藏业 

  --生物工业 

  --医疗设备制造业 

  --与环保有关的设备制造及设施安装 

  --对工业废物的再处理及其他回收计划 

  --家具生产业 

  --能源业 

  --运输和通讯业

  (3)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其永久性机构(分支、附属机构),需向拉企业注册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国家、企业地址、电话和传真; 

  --永久性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相关材料,如设立证明、章程、经营规划、地址、组织结构及清算程序等;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是其本国公司的证明);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和通信地址; 

  --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该永久性机构在拉脱维亚设立的证明文件; 

  --如从事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提交有关许可证。
  工商登记法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性和权力,工商登记法规定了对注册企业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脱维亚法律,外资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股公司,其中第一种是建立合资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IA )

  创办合资企业的法定最低固定资本是2000拉特。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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