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
1991年11月5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做了进一步修改。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人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得到拉脱维亚中央银行许可后,有权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和机构。外商投资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制订了保护条款,包括可以将其所获利润汇出等。对外资企业雇用的人员(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除外)应给与社会保障和保险。
(2)从事以下领域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减税优惠:
--纸张和纸浆工业
--建筑材料制造业
--农机、拖拉机、农业及食品加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
--亚麻及羊毛生产
--发展港口
--食品业
--医药业
--旅游业
--电子制造业
--食品加工及储藏业
--生物工业
--医疗设备制造业
--与环保有关的设备制造及设施安装
--对工业废物的再处理及其他回收计划
--家具生产业
--能源业
--运输和通讯业
(3)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其永久性机构(分支、附属机构),需向拉企业注册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国家、企业地址、电话和传真;
--永久性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相关材料,如设立证明、章程、经营规划、地址、组织结构及清算程序等;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是其本国公司的证明);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和通信地址;
--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该永久性机构在拉脱维亚设立的证明文件;
--如从事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提交有关许可证。 工商登记法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性和权力,工商登记法规定了对注册企业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脱维亚法律,外资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股公司,其中第一种是建立合资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IA )
创办合资企业的法定最低固定资本是2000拉特。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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