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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日期:2008-02-11 04:12     点击:
 
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
1、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
    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
确立倾销。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因果关系。有证据表明,在倾销的商品和欧盟经济部门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欧盟的利益。采取的措施不能违背欧盟的整体利益(主要指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1、反倾销议案的提出
    欧盟任何一个经济部门认为,它受到了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倾销性出口的明显伤害时,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正式的书面提案,并附有倾销和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据。提案可以由企业自己,也可以由所在的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提出。
欧盟委员会审查提案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便确定是否正式调查。委员会须在45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否则,经济部门可向欧洲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之前,委员会要听取由成员国组成的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当咨询委员会认为倾销和损害的证据不充足或提案者在所涉及经济部门没有占到一定份额时(对所涉及的产品至少要占欧盟生产份额的25%)就可以拒绝提案。在计算份额时,与倾销这种产品的出口商有业务联系的欧盟生产者或自己也进口这种产品的欧盟生产者要排除在外。
    一旦决定进行正式调查,要在欧盟的公报中公布,将通告所有与此有关的单位和出口国政府。
 
2、期限
    从公布之日起就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委员会要在9个月之内根据所澄清的事实公布临时反倾销措施。原则上调查应在正式立案1年之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3、调查
委员会可以分别调查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也可同时进行。
为判断损害,委员会首先向起诉书提到的出口商,进口商和欧盟的生产厂家发调查表,以获取企业的一般性数据以及销售数量和出售价格等专门数据。企业必须在37天内(从寄出之日起)做出回答并寄回问卷。
当调查涉及很多提案者、进口商、出口商、货物型号或交易量很大时可抽样选一些企业,因为对每个企业和每种业务逐个在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时间来不及。
是否进行抽样调查一般在诉讼一开始就确定下来了。
答卷寄回后,委员会的官员就到所有愿意合作的企业、欧盟的生产厂家、进口商和出口商核实情况。这种核查是为了保证调查质量,使所做的各项决议都建立在全面审查并有令人信服的证据的基础上。
问卷和核查是反倾销调查中最重要的部份。因此出口商要配合这种调查,尤其是按期答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企业不愿意合作,那么在调查时只得把所掌握的信息作为基础。这种做法一般会给不愿意合作的出口商带来比同一国家愿意合作的出口商更坏的结果。
被调查的企业往往要找二、三名高级职员参与答卷或与调查官员合作。一般来说他们都是主任会计、生产经理或销售经理。这样有助于对企业调查的顺利进行,对企业的业务只会造成有限的影响。同时可以保证在诉讼结束时所做的决定尽可能公正地反映企业的情况。
最后要提及的是,参加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在法律上有义务对在调查中所得到的信息保守秘密。他们了解的情况只能用于反倾销工作。
 
4、情况分析
在实地调查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分析,其中包括复杂的成本核算和审查成千上万的业务往来。涉案者可以申请旁听并陈述立场。
根据分析的结果起草工作文件,并做出决定,或采取措施或中止法律程序。
 
5、临时措施
委员会只要暂时澄清了对欧盟经济部门的倾销和损失存在,为了欧盟的利益就需要干预。首先,成员国在咨询委员会里磋商,定出反倾销临时关税。临时关税要在调查开始的60天至9个月之内确定。实际上大多数都在临近9个月的期限时才确定的。这种税率不能超过倾销的幅度,而且要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只要能避免损害即可。临时关税一般有效期为6个月,可再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进口商在进口所涉及的商品时要有担保,以保证按确定的关税征税。担保的形式按有关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办。一般是银行担保。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在公布实行临时税率之后,此案涉及的有关方面可以申请了解一些重要的情况并有机会表明立场。委员会据此再审查他们的计算方法和论断。根据这次审核再起草第二份工作文件,并在结束对有关各方的最终调查之后,经过与由成员国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商讨之后提出征收最终关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否则委员会可以中止诉讼。
 
6、最终措施
最终决议由部长理事会的简单多数确定。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最终税率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决定。
如果有多家出口商,税率可根据各家的倾销幅度或造成损害程度的不同而各异。个别税率按进口商品的价值比率(从价关税)或以单位固定值确定。此外还有所谓的剩余税率,一般会高于个别税率。这种税率适用于那些没有参与调查或不与委员会合作的企业。最终税率在公报上公布。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征收统一的反倾销关税。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诉讼另有规定。最终税率有效期是五年。期满后若欧盟生产者指出仍有倾销和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时,欧盟委员会可复审。
当采取临时措施之前对欧盟的出口量突然上升时,可把关税向前追朔90天。
 
7、价格承诺
当委员会的调查表明有必要进行反倾销时,出口商有义务把价格升到可以排除损害或倾销的水平。如果能够对这种价格进行承诺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则可以取代征税。这种处理方式也是一种反倾销措施。一旦未遵守所承诺的价格或撤销承诺,则立即征收反倾销税。与反倾销税一样,价格承诺的有效期限也是五年。
委员会认为所承诺的价格不足以排除造成的损失和倾销时或认为不可行,则可以拒绝这种承诺,出口企业在得知调查情况后可以提出价格承诺的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审查后签定一个法律文件。生效后企业每年向委员会详细报告2-4次出口的有关情况。
 
三、反倾销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倾销幅度
一种商品当其在欧盟市场的价格(出口价)低于标准价(一般是出口商的国内市场价)时就视为倾销。倾销幅度是出口价与标准价之差。
简单的计算方法:
1、标准价
如销售电视机,每件平均价为100美元,减去3美元运输费(若再没有其他销售费用),其标准价是97美元,即:100-3=97美元。
2、出口价
若对欧盟的出口价是95美元(到岸价,未完税),10美元运费。经修正后的出口价为85美元,即:95-10=85美元。
3、倾销值为12美元,即:97-85=12美元。
4、倾销幅度是12.6%,即:12/95=12.6%。
实际上计算倾销幅度十分复杂。
1、有时在原产地国的销售价因销售量太少或销售有亏损,其销售价失去了代表性,因而不能引用。标准价要根据成本价加上合理的利润、销售、管理和间接费用来计算。
2、如果出口业务是在有潜在的不可靠因素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欧盟中第一个未受此因素影响的用户购买时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3、对标准价和出口价之间做公正的比较时,需要考虑一些对价格比较有影响的差异:如销售阶段(批发或零售),材料特性、进口税和间接税、回扣和减价、运输费、贷款成本、售后服务费、佣金、汇率等。
 
(二)损害和造成损害的原因
只有当倾销性的出口对欧盟的经济部门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指使欧盟的生产者不得不降价销售或面临降价压力,以致于在销售、利润、市场份额和生产能力方面都造成损失。
欧盟委员会的专职人员要判断是否对欧盟的经济部门造成了损害,其程度如何并计算出被调查的商品在未受损害时的价格水平(欧盟生产者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通过计算未受损害时的价格水平和完税后的实际出口价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廉价销售的幅度。
欧盟委员会还要证明倾销性的出口和损害之间有明显的联系。因为有些企业的损害是另有原因,如从另一个国家的进口突然增加或者对有关商品的需求普遍下降。如果进口会妨碍欧盟某一新兴工业的发展或对其造成明显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则也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三)欧盟的利益
欧盟有两项超越WTO义务的特殊条款,即欧盟利益条款和低关税条款。
欧盟利益条款:当欧盟按WTO条款的规定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只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这些措施不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根据这项条款,就可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生产者、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都有机会就是否采取措施表明自己的观点。只要有证据能论证自己的观点,欧盟委员会将提出最终建议供理事会考虑。
低关税条款:这个条款是使采取的措施绝不会超过倾销幅度,而使其水平确定在足以排除损害即可。如果其低于倾销幅度,那么反倾销税将定在损害程度的水准上。
仍以电视机为例,介绍一下简单的计算方法,欧盟大多数反倾销诉讼的结果都是这样结案。
1、欧盟生产的电视机销售价为97美元,这是有赢利的价格。
2、未受损害时的价格应该是100美元。
3、出口商完税后的出口价是95美元+1美元(关税)=96美元,实际减价:100-96=4美元
4、损害程度为:4/95=4.2%
5、根据低关税条款,反倾销税定为4.2%(按损害程度),而不是前面12.6%的倾销幅度,原因是损害程度比其要低。
 
四、对中国反倾销的相关规定
1998年7月1日起,欧盟把中国和俄罗斯从其反倾销机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但是,欧盟仍不承认中、俄两国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一种即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机制,即实行“个案处理”。用欧盟制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对中国涉案的企业进行考察。符合标准的则给予市场经济待遇,不符合的则继续沿用以前的“替代国”原则。另外,欧盟还对中国企业享受分别税率裁决制定了8条标准。符合标准的实行分别税率,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继续实行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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