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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条约》简介
日期:2007-08-17 02:39     点击:
 
 
1957年3月25日, 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的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把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
 
《罗马条约》共有6大部分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 在序言中开宗明义的强调它的目的是: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它们的协调发展,在欧洲各国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的基础等。与一般国际条约不同,《罗马条约》是元期限的,而且没有规定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欧洲国家参加共同体的条款。这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倡导者要把6 国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起点。
 
《罗马条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其中心内容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要求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关于工业品关税同盟,条约规定在12年过渡时期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成员国的现有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
 
《条约》规定了对一些特殊商品允许采取例外措施,制定了保护条款,同意对发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成员国,可以对第三国,甚至在较小程度上对成员国实行贸易限制,或者对那些有经济困难的部门或地区实施保护措施。关于农业共同市场,《条约》规定共同市场应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但对共同农业政策,只是规定了一些原则要求在过渡时期结束前制定这项政策。至于具体细则规定在条约实施后两年内再草拟。《条约》还规定:在过渡时期结束前应实现人员: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通。此外,对运输政策、贸易政策、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的接近和一致,对国内税率、竞争规则、财政收入等也作了规定。
 
  在社会政策方面,《条约》要求各成员国之间在社会问题上密切合作。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作为欧同体的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旨在改进共同体内工人就业的机会和帮助工人流动。《条约》还决定设立欧洲投资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促进萧条地区的经济和促进工业企业的现代化和改造,以及对单独一国不易举办的新工业企业提供资金。《罗马条约》与一般只规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不一样,它规定建立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权力的缔约国联合组成的共同体,设置了一套具有一定权限的共同体机构,这套机构是实现条约规定的目标和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保证,也提供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所特有的政治发展的可能性。《罗马条约》确定的共同体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有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以利于开展共同体各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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