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 FRANGAIS
加为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中欧协会 | 工作动态 | 走进欧洲 | 电子商务 | 商 务 桥 | 文化交流 | 中欧资讯 | 资料室 | 邮 箱  
   
Discover the EU
    欧盟
    法国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爱沙尼亚
    匈牙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马耳他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俄罗斯
    波兰
    瑞典
    德国
    意大利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丹麦
    爱尔兰
    英国
    希腊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芬兰
    瑞士

In the spotlight
   欧盟指南    生活    学习    旅游    投资指南    欧盟投资环境    通关指南    预警信息
     欧盟投资环境
欧盟F-Gas法规对中国空调业的影响分析
日期:2008-02-03 03:17     点击:

  F-Gas法规已经于2006年7月4日正式生效。F-Gas法规的目标可概括为:通过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含氟温室气体采取防止泄漏、限制使用等措施,从而达到减少气体排放的目标。

  F-Gas法规的范畴及生效情况

  欧盟的特定含氟温室气体法规(REGULATION on certain 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简称F-Gas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已经于2006年6月14日正式公告于欧盟官方公报上。F-Gas法规是针对使用特定含氟温室气体的固定式设备的管理法规,包括污染防治、回收、产品上市限制、标识制度、泄漏检查规定以及人员培训认证等内容,该法规已经于2006年7月4日正式生效。F-Gas法规的目标可概括为:通过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含氟温室气体采取防止泄漏、限制使用等措施,从而达到减少气体排放的目标。

  F-Gas法规规范的是氢氟化物(HFCs)、全氟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在其所有应用领域的使用,但是该法规不涵盖这些含氟温室气体在汽车空调和家用电冰箱领域的应用,也不包括欧盟(EC)No.2037/2000号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所控制的物质。法规规定,混合物质是两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且至少含有表1所列的含氟气体的一种。除非混合物质的全球变暖潜值(GWP)小于150,否则都在法规的适用范围内。

  按照规划,自2007年7月4日起,将有一系列的成员国出台有关措施。除了这些法律内容外,成员国还须针对违反该法规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在2008年7月4日之前通报给欧盟委员会(法规第13条)。

  主要内容简介

  环境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75条)是法规中防止泄漏、回收、认证和报告等条款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成员国可以就有关条款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通报并被证明是合理的。

  内部市场政策(《欧共体条约》第95条)是法规第7条(标识)、第8条(SF6的限制使用)和第9条(HFCs气体进入欧盟市场)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成员国除非能提出充分翔实的理由,否则不能采取比有关条款规定更为严格的措施。法规第9.3.a条针对2007年7月4日之前通报的成员国措施给出了一个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临时性例外条款,这些措施必须被证明“与《欧共体条约》相一致”(法规第9.3.b条)。

  法规第3条防泄漏条款涵盖制冷设备、空调及热泵设备和消防系统。欧盟委员会将在2007年7月4日之前制定泄漏检测标准(法规第3.7条),这一标准将成为操作者使用“所有技术上可行且不导致不合理成本的措施”来防止含氟气体的泄漏以及对检查到的泄漏进行尽快维修。

  法规规定必须由经过培训认证的人员(法规第5条)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泄漏检查:(1)用量超过3kg(含3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12个月检查设备和系统一次(该规定不适用于密封的、且含氟气体装载量小于6kg的设备和系统);(2)用量超过30kg(含30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查设备和系统一次(如已安装合适的泄漏检测装置,则每12个月检查一次);(3)用量超过300kg(含300kg)的设备和系统: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如已安装合适的泄漏检测装置,则设备和系统每6个月检查一次;法规要求此类设备和系统必须安装泄漏检测装置)。含氟气体用量超过300kg(含300kg)的设备和系统,其泄漏检测装置至少每12个月必须检查一次。(4)在2007年7月4日之前安装的消防系统,必须于2010年7月4日之前配备泄漏检测装置。

  对于含氟气体用量超过3kg的设备或系统,操作者必须记录在维护、维修和最终处置的过程中使用、添加以及最后回收的含氟气体的类型和数量,此外还必须记录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或技术人员的信息、检查日期以及检查结果等。

  法规规定,对制冷设备、空调及热泵设备、含溶剂的设备、消防系统及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确保由经过培训认证的人员对设备中的含氟气体进行回收、再生或销毁。对其他应用领域中使用的含氟气体,应在技术上可行且不导致不合理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予以回收。

  培训、认证及审议

  对与防泄漏要求相关的含氟气体设备或系统,欧盟管理委员会(根据法规第12.2条成立的)将在2007年7月4日之前就参与设备或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维修的公司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认证项目制定最低要求和条件,以便成员国之间达成互认。

  认证项目将涵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内容,以及防止F-Gas气体排放以及气体回收方面的必要的技能。在此基础上,成员国应在2008年7月4日之前制定或修改其各自的培训和认证要求,并对其他成员国颁发的认证证书予以认可。

  在2009年7月4日之前,成员国应确保有关公司在对含氟气体设备或系统进行安装、维护或维修时,只能将含氟气体交接给经过培训认证的技术人员。此外,制冷设备、空调热泵设备、消防系统及设备、高压开关设备以及所有用于运输和存储含氟气体的容器都必须进行标识。

  对于与空调系统(不包括汽车空调)和运输制冷相关的法规内容,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审议,计划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法规议案。

  在2011年7月4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将发表一份基于该法规运行经验的报告,报告应考虑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进一步的评估报告结果、最佳可获得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等内容,还应包括发泡剂、SF6在某些领域的应用以及禁止应用领域可能延伸的范围等。

  对中国家用空调行业的影响

  根据欧盟2000年出台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的制冷空调设备使用HCFC物质,因此中国出口欧盟的家用空调产品已经使用了替代制冷剂。HCFC-22的替代制冷剂主要有两种,即R407C和R410A。这两种制冷剂均为HFC混合物质,其中R407C是HFC-32、HFC-125和HFC-134a的混合物,R410A是HFC-32和HFC-125的混合物。按照欧盟F-Gas法规的计算方法,这两种制冷剂的GWP值分别为1975和1652.5,均超过150的法规限值。但从目前的法规规定看,出口欧盟的家用空调产品不属于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之列,所以预计近期法规不会对中国家用空调的出口造成大的影响。

  但是,考虑到欧盟在环保问题上的激进立场及技术的发展,对欧盟未来是否会将HFC气体禁止应用的领域延伸到空调产品上,我们无法做出预期。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HFC类替代制冷剂只能作为中期替代物,而不是最终替代物,况且对中国空调企业而言,HFC类混合工质还存在着专利这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从可持续长期应用的角度出发,包括HC气体、CO2等在内的天然工质将是最具潜力的替代制冷剂,其中HC技术将为面向低端购买力市场的、追求低成本与高性能的产品提供一个可获得的、也是最具竞争力的解决方案,而对面向高端市场的产品来说,CO2技术似乎更具潜力、也是更为适合的一个选择。

  种种信息显示,欧盟等发达国家有关F-Gas气体的管制措施及替代技术的进展比较迅速,中国的相关生产商应该对此予以积极关注。

作者:万春晖(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来源:《电器》杂志


Quick links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欧盟友好协会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


中国东盟友好协会


中国阿盟友好协会


中韩友好协会


欧盟代表团


欧盟研究中心项目


阿拉伯信息交流中心

 

Copyright © 2004 ceu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欧盟协会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50181号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04365号
服务电话:(+8610) 6506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