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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力市场一体化发展简介
日期:2008-05-04 23:18     来源:商务部     点击:

  自2007年7月1日起, 欧盟各成员国已经根据欧盟有关指令,对所有终端用户开放了电力市场。各成员国国内和跨成员国之间的电力交易活跃,各国电力工业初步实现了优势互补、相互竞争的局面。

  欧盟开放盟内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1997-2006年期间,在煤炭、天然气、原油价格等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且欧盟电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的条件下,2006年欧盟成员国的电价与1997年水平基本持平。27个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情迥异的国家能够基本统一步调,共同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并取得成效。这是欧盟在创建能源统一大市场方面迈出的重要步骤。

  一、欧盟电力市场开放的目的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90年,其标志是欧盟颁布了90/377/EEC指令、要求对有关工业用户的电力和天然气价格透明化的指令、有关输电的90/547/EEC的指令。

  欧盟推进电力市场一体化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壁垒,建立跨成员国电力企业和实现跨国电力供应,建立欧盟统一的电力市场。

  根据2007年1月欧委会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关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和天然气市场前景的报告,由于启动电力改革,通过竞争和加强监管,促进了盟内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了电力行业整体的效率。

  二、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1990年,欧盟颁布了有关工业终端用户电力和天然气价格透明化的90/377/EEC指令和关于输电的90/547/EEC指令,标志着欧盟电力行业自由化进程的启动。 1996年,96/92/EC指令(又称电力指令)出台,明确了建立盟内电力市场的通用规则。2001年颁布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2001/77/EC指令对电力指令作了修改和补充。 2003年,为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欧盟颁布了两个新的指令:一个是2003/54/EC新的电力指令,取代了1996年的电力指令;同年另颁布了1228/2003号法规,明确跨国输电入网等问题。2005年7月,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ERGEG)颁布了有关输电收费和阻塞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这一系列指令、规则构成了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规体系,成为欧盟指导和规范各成员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律依据。

  三.欧盟开放盟内电力市场的进程
 
  根据电力指令和新的电力指令,欧盟各成员国逐步取消了电力企业的垄断权利,但是对电力企业产权性质是私有或者是公有未作规定,也未禁止电力企业采用垂直一体化的结构。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无需剥离输电系统的产权,也允许存在输电及配电系统联合运营机构,但是,必须为其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设立单独的账户。

  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发电环节都已经全部开放,基本实现了自由竞争。 各成员国政府根据客观、透明和非歧视标准,对新建发电设施进行及时审批。审批内容涉及生产技术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土地规划与利用、公共土地的使用、能源效率、一次能源的性质、申请人的性质(如技术、经济和融资能力)以及公共服务义务等。

  电力指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必须实现输电系统的公平无歧视开放。新的电力指令进一步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强制性要求电网按公开价格接受合格用户和发电设施使用电网。欧盟指令要求电网对电厂、配电企业和用户必须无歧视公平开放。各有关监管机构对上网条件、过网费、系统服务等实行事前监管;对线路阻塞管理、互联、新电厂入网、避免交叉补贴等事项实行事后监管。输电系统的入网条件必须是客观、透明和非歧视性的。TSO应执行合格用户(包括配电企业)和其选择的售电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协议。

  售电市场逐步开放。售电市场的开放被视为是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实现灵活有序的行业调整、以及兼顾各成员国电力系统特点的关键。售电市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允许电力用户自由选择是向本地配、售电企业购电,还是向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企业购电,即开放用户的购电选择权。这一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可自由选择售电企业的用户群体(即所谓“合格用户”),并逐步扩大拥有购电选择权电力用户的范围。

  2004年7月1日起,所有非家庭用户拥有购电选择权(得到豁免的成员国除外)。2007年7月1日起,所有用户(包括家庭用户)拥有购电选择权。

  四、电力市场的监管体制

  在电力市场自由化方面,欧委会负责与各成员国有关主管一道制定竞争政策和执行竞争规则,欧洲法院以及各国司法部门负责进行司法监督。欧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有关行业法规和竞争规则。相应地,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新的电力指令要求,建立能源监管机构,让其负责监管本国电网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有效竞争、有序运作和监管电网。 如果成员国未能遵守欧盟法律,欧委会有权将该成员国告到欧洲法院。同时,依据欧盟竞争法,欧委会拥有发出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宣布协议无效,罚款等手段制止和惩罚违反竞争规则的盟内电力企业。此外,欧委会有权批准或阻止兼并、收购或建立合资企业。欧委会还负责确保成员国不会通过提供非法政府补贴来阻挠自由竞争,并有权对某一行业部门中限制和扭曲竞争的情况进行调查。

  本届欧委会中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皮勒巴(Andris Pielbags)在多次演讲中将其任期内的工作概括为六个重点:一是建立能源、环境和基础研究之间更加紧密的纽带关系;二是继续推进电力市场的整合及自由化;三是抑制能源需求;四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五是加强核能安全;六是进一步发展对外特别是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关系。

  对跨国投资的监管。欧盟法律一般不允许限制跨国收购电力企业或对跨国电力投资施加特殊要求。欧盟法律鼓励资本在成员国之间和在第三国与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鼓励某一成员国在另一成员国中自由建立企业。(王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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