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 FRANGAIS
加为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中欧协会 | 工作动态 | 走进欧洲 | 商务中心 | 商 务 桥 | 文化交流 | 中欧资讯 | 城市风采 | 资料室 | 邮 箱  
   
   当前位置: 中国欧盟协会网 中欧资讯 最新资讯 → 求职者应聘需分清劳动与劳务合同
 
求职者应聘需分清劳动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三金没了
  郑州晚报讯 (记者 孙娟 实习生 暴敏冬 李想)“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看似相近,却大不相同,这一字之差引来了一场纷争。昨日记者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这样一字之差引发的官司:曾在河南省医药公司工作的兰先生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9428元。
  职工:我是被强迫签的“劳务用工协议”
  2002年11月28日,兰先生到河南省医药公司当驾驶员。2003年10月,他与单位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2005年6月,河南省医药公司与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了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兰先生和其他同事一起进入新公司工作。2005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了新的“劳务用工协议”。然而兰先生说,在他工作期间,单位从未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兰先生找单位协商未果后,向省、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此事。之后,兰先生被单位辞退。
  “工作了好几年,不就图个安稳日子吗?连三金保障都没有,哪有什么安稳可言?”兰先生说,“当初是他们强迫我签的‘劳务用工协议’”。
  单位: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兰先生的诉讼,被告辩称,他们单位与原告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初我们与兰龙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了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务报酬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方式。”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劳务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被告要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我们与他就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不用为他交养老保险、社会保险。”
  听完被告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原告反应强烈。原告律师称,这是以劳务之名行劳动之实,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原告当庭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法庭宣布休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晚报提醒:应聘分清“劳动”与“劳务”
  临近毕业,高校应届毕业生正奔走于大小招聘会中。新一轮求职应聘的热潮即将到来。法律界人士提醒您,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时,分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别,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线索提供 金研 
下一篇:中关村成最大中国海归聚集地

上一篇:回国走"绿色通道" 中国海归职业发展呈三大趋势

    相关文章
    相关留言 (请在这里发表您对我们的建议和需求,谢谢!)
用户名: mail: 验 证: 查看所有评论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关于我们 | 媒体频道 | 我们的客户 | 合作伙伴 | 我们的服务 | 会员服务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隐私政策 | 使用条款 | 版权申明 | 就业机会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申请

Copyright © 2004 ceu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欧盟协会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50181号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04365号
服务电话:(+8610) 65060955